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民法院(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其纠纷已由昆明**民法院裁定由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已明确了管辖法院为由,申请撤回因不服曲靖**民法院(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提出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