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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聊**有限公司、被告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资料公司、被告张**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聊**有限公司、被告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资料公司、被告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以不愿再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免收取30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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