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善县悦**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其几阿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其几阿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善县悦**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的(2016)云0625执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永善县悦**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其几阿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