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善县悦**限责任公司与其几阿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善县悦**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其几阿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其几阿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善县悦**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的(2016)云0625执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永善县悦**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其几阿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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