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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等诉王**等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杜**诉被告王**、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占书、被告王**、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杜**诉称,2012年11月25日因王**造成杜**伤害的交通事故,经丘**警大队主持双方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支付杜**赔偿金42,600元,已支付了部分,尚欠17,600元。从2012年至今被告承认支付又不履行,反复多次,就是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欠款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辩称,欠钱是事实,我们不会否认,更不会不还钱,只是现在没有这么多资金。

原告杜**、杜**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号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证明双方于2012年12月17日,就2012年11月25日王**骑车将杜**撞伤的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由王**赔偿杜**42,600元;3号欠条,以证明被告尚有17,600元赔偿款未给原告。

被告王**、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于采信。被告王**、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5日王**与杜**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于2012年12月17日经丘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支付杜**赔偿金42,600元,现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0元赔偿款,尚欠17,600元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2月17日原告杜**、杜**与被告王**、王**在丘**警大队的主持下,就2012年11月25日王**骑车将杜**撞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自愿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但被告王**、王**只履行了部分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尚欠17,600元至今未履行,原告杜**、杜**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王**向原告杜**、杜**还款17,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王**、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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