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诉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同居生活,2011年3月原告怀有身孕,被告认为原告怀的是别人的孩子,在他的逼迫下被告只有打胎,因此无子无女。共同财产有衣柜、碾米机等物原告要求与被告分割。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甲未出庭。

以上事实,原告王某某未能向本院列举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己对抗辩权的放弃。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衣柜、碾米机、碗柜、缝纫机、砍猪食机、沙发等生产、生活用品。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未经登记即同居生活,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王*某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己对诉权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共同财产在各自处的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