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澄江县**责任公司、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申请执行澄江县**责任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澄江县**责任公司、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徐**借款本金37110.5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借款本金37110.56元自2013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澄江县**责任公司、周**连带负担1000元,徐**负担36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澄江县**责任公司、周**因多起诉讼案件,相关房屋及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4)澄法执字第185号徐**申请执行澄江县**责任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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