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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诉人云南泓**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云南泓**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泓**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高*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云南泓**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高*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该保全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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