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云南**作银行研和支行与被执行人饶*、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作银行研和支行与被执行人饶*、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饶*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汤**所有的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红塔路73号5幢1-101号玉房权证市字第2003006031号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玉*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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