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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洋、何**运输毒品案件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何*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何*某及辩护人杨**、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4时50分,被告人何海*、何**携带毒品在永德县小勐统街子上行走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审查。后民警从被告人何海*腰部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袋,净重156**;从被告人何**所穿内裤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袋,净重193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指控的内容,认为被告人何海*、何**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各自承担罪责。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二被告人分别供述了毒品的来源、运输路线等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杨**辩护提出,被告人何*某受在逃的毒贩指挥运输毒品;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建议结合其系初犯、偶犯的实际公正判决。辩护人王**辩护提出,被告人何*某为他人运输毒品,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罪行,系初犯、偶犯,且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4时50分,被告人何海*、何**在永德县小勐统街子行走,巡逻民警发现二人形迹可疑,遂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神色慌张、答非所问,被民警带至小勐统派出所审查。后民警从被告人何海*腰部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袋,净重156**;从被告人何**的内裤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袋,净重193克。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现场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小勐统派出所民警在街子巡逻期间,发现行走在街子的何海洋、何**形迹可疑,二人接受盘查时答非所问、神色慌张。后民警将二人带到派出所作详细检查,当场从何海*腰部和何*某内裤内分别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袋。

2、毒品检材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海洛因。毒品称量笔录,证实本案查获被告人何**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56.5克、被告人何木某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3克。

3、被告人何*某供述,何*某认识一自称“阿*”的四川彝族男子。2014年12月22日,“阿*”和另一不知名的男子在南伞交给何*某毒品,让其带到大理,承诺事后给7000元的报酬,并支付了1000元的路费。后何*某与何*某在南伞的一宾馆内将毒品分成两份,何*某将其中的一份藏在腰部携带,何*某呷携带的一份藏在裆部。案发当日,二人从南伞乘车到勐捧,又包车至永德小勐统。二人在小勐统街子被民警抓获。

4、被告人何*某供述,何*某跟随何海*到南伞打工。2014年12月22日晚上,何海*与何*某商量运毒品。次日晚,何海*将毒品拿回宾馆。同月24日上午,何*某将一包毒品放在内裤里面,与何海*乘车到一陌生的地方,又称作何海*包来的车到小勐统街子,后被民警抓获。

5、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吻合,足以证实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何*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从边境运往内地,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对各自携带的毒品承担罪责。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罪名及地位作用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王**关于被告人何*某系从犯的意见,与何*某的具体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携带的毒品数量较大,论罪当予严惩,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且归案后能坦白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海*、何*某均从轻处罚。辩护人杨**、王**关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及认罪悔罪表现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三、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49.5克依法没收,由永德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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