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耿*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