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活发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活发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杨**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亦查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在玉溪**管理局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高新区澧江路13号天能山水小区7幢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及坐落于玉溪市高新区澧江路13号天能山水小区7幢4号车库一个,现二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双方正在协商被查封房产的处置问题,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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