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角**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角**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张**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角**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角述忠诉称:被告张**于2012年1月4日向原告角述忠借款8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借款8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借条》欲证明2012年1月4日被告张**向其借款8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角**提交的《借条》,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上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2012年1月4日被告张**向原告角**借款80000元。被告张**亦出具了《借条》给原告角**收执。借款后至今,被告张**都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角**借钱被告张**,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合法的借贷。被告张**从原告角**处拿到并使用了借款,就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角**要求被告张**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角**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角**借款8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承担。

若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