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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方某某、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方某某、原审第三人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方某某、原审第三人肖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芒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上诉人龚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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