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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邓杨文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邓杨文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对双方是否发生碰撞以及碰撞的位置等事实认定不清。二、本案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邓杨文渊需要举证证明其所受伤害是邓**的行为所致,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邓**驾驶的电动车与邓杨文渊发生碰撞有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在认定该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判决邓**承担6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邓**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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