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劲、陈**、陈**、陈**与王传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高劲、陈**、陈**、陈**与王传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安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368.00元,执行费为190.52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3800.00元发还申请人,余款5568.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余款5568.00在2017年6月全部还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

如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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