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省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楚执字第211号云南省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4753.50元(含申请执行费21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一项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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