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李**与瓦渡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保中执字第33号执行裁定,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瓦渡乡政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权利人李**要求,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对案件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中,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应由瓦渡乡政府支付李**的工程款本金750000.00元及利息510538.90元,瓦渡乡政府表示,因乡财政困难,愿意在拖欠工程款本金750000.00元内了结本案,对利息没有支付能力,请求申请执行人对利息给予谅解。经本院及隆阳区人民政府多次做工作后,瓦渡乡政府通过借款的方式,于2014年7月28日履行100000.00元,12月18日履行650000.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后,李**要求执行欠款本息,并表示对已执行到位的750000.00元,暂不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瓦渡乡政府通过借款的方式履行本金750000.00元后,对利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云南省**民法院(2014)保中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待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具备履行能力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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