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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予受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明**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高*控诉自然人杨**故意伤害一案,作出(2015)西法刑告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自诉人所提起诉不予受理。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因高*起诉请求对杨**放任其饲养烈性犬将其咬成重伤,要求追究杨**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对高*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高*认为:上诉人的证据充分,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高靖诉称一审被告人杨**放任其饲养烈性犬咬伤上诉人,致上诉人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的行为,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畴、也不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诉人也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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