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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国际**新闻中心、云**电视台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国际**新闻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云**电视台侵害作品署名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被上诉人互联网中心、云**电视台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10月14日,马**向上海**证处申请对网址为http://www.yunnan.cn的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在保全后作出了(2008)沪黄证经字第7856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内容,该网站于2008年3月13日在《图片2008往事存真》栏目中以《珍贵!摄影记者的老照片》为标题登载了涉案的15幅摄影作品。网址为http://www.yunnan.cn的网站ICP备案主体信息中的主办单位名称为云南**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际公司),网站名称为云南网。网际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9日。2011年5月31日,马**以云南**集团、云南**限公司作为云南网(http://www.yunnan.cn)的经营者,以未经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云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昆**院)提起诉讼。后马**申请撤诉,昆**院作出(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互联网中心、云**电视台认可,在网际公司成立前,涉案网站系由云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司)主办。**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7日,互联网中心、云**电视台系云**司股东。2010年2月21日,云**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该公司进入注销程序,同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2010年2月22日,云**司在云南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告知债权债务人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营业并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该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该公司股东成立的清算组于2010年5月7日向云南**管理局备案。在对该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清算组于2010年6月23日形成了《云南**限公司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经2010年6月28日的股东大会同意后送交云南**管理局备案。2010年7月28日,云**司向云南**管理局递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010年8月19日,该公司正式注销。

另查明,2011年9月,云南**委员会决定将云**视台和云南**电台合并,组建云**电视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本案中,马**认为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是云**司,但因该公司已经注销,故应由该公司的股东,即本案的两被告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具有法人独立地位,即可以公司名义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云**司的注销程序而言,该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该公司进入注销程序。2010年2月22日,云**司在云南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告知债权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之后,该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就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清算报告亦得到了股东大会的确认。**公司的清算注销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主体已于2010年8月19日依法注销。此外,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作为云**司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抽逃资本、虚假清算等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马**主张实施侵权行为的云**司主体已于2010年8月19日注销,无论该公司是否实施了马**主张的侵权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均不应由作为该公司股东的两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马**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由马**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马**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本案侵权事实和赔偿责任主体清楚。其在昆**院审理第一次起诉的(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期间,云南**集团和云南**限公司抗辩称云南网实施侵权的经营者是云南**限公司。针对该抗辩,上诉人经向云**商局查询,确认云南**限公司已经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股东单位即本案两被上诉人承诺承担。于是,上诉人申请撤回(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起诉后,转为起诉现两被上诉人。二、两被上诉人在申请注销云网公司时承诺承担遗留的债权债务,而原审判决却违背约定责任优先于法定责任的基本精神。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请:3.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互联网中心、云**电视台答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上诉人没有事实证据证明其是照片的权利主体。

对原审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均认为有遗漏。上诉人认为遗漏了两被上诉人在工商局作出的承担后续债权债务的承诺。两被上诉人认为遗漏了(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中,上诉人的申请撤诉时间和本案的起诉时间。

本院认为

对于两被上诉人承诺承担云**司遗留的债权债务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该内容已一审在案证据有记载,且双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马**何时对(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撤诉的事实,因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依法向昆**院调取了(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卷中马**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载明:“昆明**民法院:正在贵院审理的原告马**诉被告云南**集团、云南**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案号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因两被告对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告需进一步取证,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请准许!申请人:马**,2012年7月1日”。对此,马**的质证意见是确认该撤诉申请的真实性,但坚持认为2012年12月14日其才收到昆**院作出的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和《诉讼费退费通知书》,故其起诉在诉讼时效内。两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确认《撤诉申请书》的真实性,并认为马**在2012年7月1日就知道其起诉的被告有误,但其没有及时对两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其本次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另外,马**在本案一审《书面辩论意见》中自述:在(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件审理中,“经向云**商局查询,确认了云南**限公司已经注销,债权债务由股**网中心、云**电视台承担,于是才出现(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原告撤诉,转为起诉现在两被告的情况。”另,据本案一审中马**提交的证据可反映,其于2014年11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昆**院提交了本案的民事诉状。上述证据与一审卷宗所附的昆**院立案庭提供的立案材料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综上,二审中查明:一、两被上诉人在申请注销云**司时,在提交工商局备案的资料中,曾承诺承担云**司遗留的债权债务。二、在(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审理中,马**经向工商部门查询,知晓了云**司已注销和遗留债权债务由股**网中心、云**电视台承担,故其于2012年7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昆**院提出撤回(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件的起诉。三、马**于2014年11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昆**院提交了本案的民事诉状。

本院认为:二审的审理焦点有两个,一是两被上诉人提出的马**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二是两被上诉人在工商局作出承担云网公司遗留债权债务的承诺,是否导致其承担马**所诉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两被上诉人提出的马**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中均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然一审法院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审理。

2011年5月31日,马**以云南**集团、云南**限公司作为云南网的经营者,以其未经许可使用马**的摄影作品,侵犯马**的著作权为由,向昆**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即(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件。在该案审理中,因云南**集团和云南**限公司提出抗辩,故马**了解到云南网的经营者是云网公司。马**“经向云**商局查询,确认了云南**限公司已经注销,债权债务由股**网中心、云**电视台承担,于是才出现(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原告撤诉,转为起诉现在两被告的情况”(见马**《书面辩论意见》)。马**于2012年7月1日向昆**院提出了撤回(2011)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案件的起诉。鉴于上述,本院认为,马**至迟于2012年7月1日已知悉本案两被上诉人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关联,即知道可起诉本案的两被上诉人。然而马**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其于2014年11月5日才以邮寄方式向昆**院提交了本案的民事诉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第二个问题,两被上诉人在工商局作出承担云**司遗留债权债务的承诺,是否导致其承担马**所诉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两被上诉人在申请注销云南**限公司时,向工商局提交了该公司股东会议的决定,明确承诺“云南**限公司若有遗留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单位承担。”上述承诺系当事人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发生遗留的债权债务两被上诉人应予承担。但马**提出要求两被上诉人应承担云**司遗留债权债务的主张需要以侵权成立且未超出诉讼时效为前提,因马**超出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亦不再对侵权是否成立进行评判。

综上,马**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经二审法院纠正原审瑕疵后,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由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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