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孟*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瓷砖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于2015年8月21日将40000元瓷砖款自行给付申请人梁**。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孟*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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