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他正伟开设赌场、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5]第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他某乙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由审判长合峰、人民陪审员余**、人民陪审员王**依法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他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5月17日至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云XX白色本田CRV车、从昆明顺驰租车行租赁一辆云XX黑色丰田凯美瑞车、一辆云XX黑色大众帕萨特车。之后被告人他某乙甲持伪造的车辆登记证、行车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将车辆抵押给昆明市**X投资公司,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款项19.64万元人民币。车辆已发还租车公司。

2、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某乙甲从昆明**限公司租赁一辆云XX灰色本田思铂睿车。之后被告人他某乙甲持伪造的车辆登记证、行车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将车辆抵押给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XX寄售行,与被害人鄢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款项6.44万元人民币。车辆已发还租车公司。

3、2015年4月初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出资,伙同周*、普某某、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已营利为目的,在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羊仙路2号富源酸菜猪脚火锅二楼开设游戏机室,内设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赌博使用,并招募戴*、候*、谭某某等六名女子(六人另案处理)为赌客提供上下分、退钱服务。2015年4月21日民警现场查获大鱼游戏机两台16座、白家乐一台分机14台、单挑机一台分机8台,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3100元人民币。经鉴定四台游戏机均有博彩功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他某乙甲,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产权材料,诱骗被害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他某乙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指控的大众帕**和思铂睿其没有参与过,也没有从中获利。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对于合同诈骗罪辩称当时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想贷二十多天,到时候资金周转过来就去还钱把车换回来;其对于开设赌场罪辩称只是投资人民币60000元,不知道赌场的性质以为只是一般的游戏室,后来知道是违法行为之后,就主动要求退伙,并没有从中获利。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只是出资人、没有管理,没有利润分配且赌场规模小;被告人李某某用假证骗钱,其实是要还的并且被抓获时抵押期限还未到,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他某乙甲出示了以下指控证据:

一、二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被告人他某乙甲,曾用名他炳文,男,汉族。

二、抓获经过,在罗平火车站抓获网上追逃人员他某乙甲,在昆明市官渡区日新小区旁的巷内抓获李**。

三、被告人他某乙甲供述,开始不知道用来抵押车辆的证件系伪造后来才知道。指控的大众帕**和思铂睿其没有参与过,也没有从中获利,只是办理了抵押手续。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租车时的证件是真实的,抵押时的证件是伪造的,是自己找人做的假证。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才去伪造证件,抵押车辆。打算资金周转过来就去把车换回来。

四、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不知道赌场的性质,以为只是游戏室,先后投资了6万元,没参加管理。

经质证,被告人李某某、他某乙甲对上述一、二、三、四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查明:2015年5月17日至月底,被告人李*某在昆明市**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云XX白色本田CRV车、从昆明顺驰租车行租赁一辆云XX黑色丰田凯美瑞车、一辆云XX黑色大众帕萨特车。之后由被告人他某乙甲持伪造的车辆登记证、行车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将车辆抵押给昆明市**X投资公司,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款项19.64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某乙甲从昆明**限公司租赁一辆云XX灰色本田思铂睿车。之后由被告人他某乙甲持伪造的车辆登记证、行车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将车辆抵押给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XX寄售行,与被害人鄢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款项6.44万元人民币。涉案车辆均已发还租车公司。

2015年4月初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出资,伙同周*、普某某、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羊仙路2号富源酸菜猪脚火锅二楼开设游戏机室,内设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赌博使用,并招募戴*、候*、谭某某等六名女子(六人另案处理)为赌客提供上下分、退钱服务。2015年4月21日民警现场查获大鱼游戏机两台16座、白家乐一台分机14台、单挑机一台分机8台,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3100元人民币。经鉴定四台游戏机均有博彩功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他某乙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材料,诱骗被害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他某乙甲犯合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合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他某乙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二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他某乙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