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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迪**人民法院审理迪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张*甲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5)迪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杨**、张*甲,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甲在QQ群里看到有人在卖子弹,于是便用QQ昵称为“付出的爱”联系到QQ昵称为“玩不起吐口水”的被告人杨**称其欲购买小口径子弹,双方商定以先付款后送货的方式进行交易,每盒小口径子弹计价人民币600元。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张*甲在香格里拉县建塘镇建塘东路中国农业银行ATM机自动存款机上,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被告人杨**农业银行卡号为:62×××60的账户上人民币1200元。次日,被告人杨**又将上述款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入张**的中**银行卡号为:62×××86的账户上人民币1000元,张**收到款项后,按照与杨**事先约定的收货信息,通过广西龙全峰快递将100发小口径子弹邮寄给被告人张*甲。

(二)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甲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联系到被告人杨**,欲购买小口径子弹17盒,被告人张*甲于2015年3月14日在香格里拉县建塘镇建塘东路中国农业银业ATM自动取款机上,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被告人杨**农业银行卡号为:62×××60的账户上人民币10000元,同日被告人杨**联系到张**,并转入其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账户上人民币8500元,张**收到款项后,又通过广西龙全峰快递将17盒共计850发小口径子弹邮寄给被告人张*甲。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张*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民警在其处查获950发小口径子弹。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杨**被抓获,民警在其楚雄州元谋县物茂乡大村金龙**公司处查获张**邮寄给其的40发小口径子弹。后经鉴定,上述990发子弹是制式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弹。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查获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子弹950发,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手机一台,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钱包一个,公安机关暂存的40发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弹,依法予以没收,作证据留存。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提出上诉称,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危害,请求二审从轻判处。杨**的辩护人除提出以上相同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杨**在本案中仅起到协助张**卖子弹给张**的作用,系从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下旬,原审被告人张**通过QQ用昵称为“付出的爱”联系到昵称为“玩不起吐口水”的上诉人杨**欲购买小口径子弹。双方商定号价格和付款方式后,1月27日,张**存入杨**账户人民币1200元。次日,杨**又将上述款项转账1000元给出售给其子弹的张**。同年3月中旬,张**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联系到杨**,欲购买小口径子弹17盒,并于3月14日存入杨**的账户人民币10000元,同日,杨**联系到张**,并转入其账户人民币8500元。张**收到上诉款项后,按照与杨**事先约定的收货信息,通过快递先后将100发、850发小口径子弹邮寄给张**。2015年4月17日,张**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线索移送清单及信函、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4月15日,迪庆州公安局接到广西省玉林市公安局工作线索称,该局在侦办“2.28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快递邮寄17盒R子弹给香格里拉县香巴拉小镇李*,并提供联系电话和快递单号。同日云南省公安厅也传来线索称该快递包裹中有小口径子弹,请迪庆州公安局查扣。次日,民警通过快递点排查辨认得知,张*甲系提走该邮件的人,遂电话通知张*甲到公安局接受询问,张*甲主动交代了向杨**购买子弹一事。民警查获并扣押张*甲家中的19盒共950发小口径子弹、张*甲联系卖家杨**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4月21日,民警电话通知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查获并扣押杨**家中的小口径子弹40发,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2.银行卡交易明细及银行视频监控资料,证实张*甲于2015年1月27日存入杨**所持卡号为62×××6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200元,3月14日存入10000元。2015年1月28日,杨**将上述第一笔款项通过支付宝给张**所持户名为莫**,卡号为62×××8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1000元;2015年3月14日杨**存入张**所持户名为莫**,卡号为62×××78的农行卡8500元。

3.电子证物勘验记录及视频资料,证实经对张*甲所持的DELL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鉴定,张*甲QQ账号聊天记录及提取的图片中涉及其向QQ名为“玩不起吐口水”的杨**购买子弹并附有枪支、弹药图片的情况。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显发、张**对藏匿涉案子弹的地点、收取涉案子弹的地点进行了辨认,杨显发还对存取买卖子弹款项地点进行了辨认。

5.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疑似子弹经鉴定是制式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弹。

6.证人张**、田*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5年3月20日,一个自称李*的人拿走了单号为330005753481的包裹,2015年2月5日单号为330005753155,收货人姓名为李**的快递被李*签收。两份快递单留的联系电话都是157××××3778。该自称李*拿走包裹的人就是张**。

7.张*民证言、快递单据、农行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视频资料,证实杨**用“玩不起吐口水”的QQ名与张*民“阿姨我喜欢你儿子”的QQ名用QQ联系进行子弹交易的情况。张*民分别于2015年1月、3月通过全峰快递将100发、850发子弹邮寄给香格里拉县李*、李**(联系电话均为150××××3778)的情况。张*民所持户名为莫**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78、中国工商银行卡62×××86交易明细。上述证据能与杨**供述相互印证。

8.杨显发、张**的户籍证明,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

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张*甲对通过QQ在网上分别于2015年1月下旬和3月中旬买卖950发子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杨**辩解其是向张**购买子弹,由张**直接邮寄给张*甲,赚取1700元钱,只是居间介绍。张*甲辩解其不是为了卖而买子弹,购买子弹的目的是为了镇宅和打“豪猪”治病。

以上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原审被告人张**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在网络上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杨**在被司法机关发现并电话通知接受讯问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杨**及其辩护人所提杨**构成自首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杨**从张**处购买子弹卖与张**,目的是从中赚取差价。涉案子弹的邮寄方式不影响杨**在本案中成立独立买卖的一方。故杨**的辩护人所提杨**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结合杨**买卖弹药的数量、买卖弹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杨**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已对杨**从轻判处。故杨**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对杨**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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