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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玉屏镇王家村委会邑伯租一组、屏边县玉屏镇王家村委会邑伯租二组诉王**用益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屏边苗**王家村委会邑佰租一组(以下简称“邑佰租一组”)、屏边苗**王家村委会邑佰租二组(以下简称“邑佰租二组”)与被告王**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被告王**的申请,追加杨**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邑佰租一组、邑佰租二组诉称:2014年10月,被告王**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擅自砍伐原告位于屏边**家村委会邑佰租大寨红石岩脚的树林,面积76.699亩,数量5723株,材积为286.0833立方米。2015年初,被告在该地内种植香蕉,同年1月23日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被告在砍伐树林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除地内香蕉,恢复原状,归还土地,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毁坏了原告的林木,破坏了林地,侵犯了原告的林地使用权,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侵占的土地,并清除栽种的香蕉,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与第三人杨进福经协商后,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土地出租协议》,第三人将其位于屏边县玉屏**委会邑佰租村那果皮田(地名)和红石岩脚(地名),并且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5亩承包地及《林权证》登记的1亩林地出租给被告用于种植香蕉。被告在整理土地过程中,超出上述两证登记范围砍伐树林,经屏边县森林公安局调查确认,砍伐面积76.699亩,杂木(软*)5723株,原木材积为286.0837立方米,并以非法毁坏林木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对其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现第三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至界限为:东至老路,南至冲边,西至大沟上,北至田棚;《林权证》四至界限为:东至荒坡,南至荒坡,西至荒坡,北至水沟。原告持有的《林权证》四至界限为:东至公路,南至马空龙红石岩梁子,西至红石岩林场杉木林,北至公路。原告与第三人对上述证书四至界限存在争议,且标注“老路”现已不明确,“大沟上”和“荒坡”的标注也不具有确定性,无法明确具体位置、地点,双方对以上地名或地点各持己见,导致该争议地出现界限不明,权属不清的问题,依法应当由颁证机关进行核实,明确界限后再予确权,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以被告损害了其土地经营权提起诉讼,应当以土地权属清楚为前提条件,再来审查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原告可向颁证机关反映解决土地权属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屏边苗**王家村委会邑佰租一组、屏边苗**王家村委会邑佰租二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退回原告屏边苗**王家村委会邑佰租一组、屏边苗**王家村委会邑佰租二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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