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澄**限公司与龚**、陈**、曾**及昆明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南澄**限公司申请执行龚**、陈**、曾**及昆明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借款利息人民币500000元,案件受理费643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514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龚**和被执行人陈**、曾**在昆明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房屋查封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的房屋由法院依法查封,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查封期间可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如需依法处置会以书面方式告知本院。为此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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