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普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峨**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普**于2016年1月23日前一次性赔还原告雷**借款本金8138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共计121380元。申请执行人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普**赔还申请人本金、利息共计1213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普忠福系一人多案,负债较大,对本案标的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普忠福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0426执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