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龙克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龙克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