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耀**有限公司与云南物流**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蒙自太耀泰瑞**公司、砚山**炼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云南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云南耀**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云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公司一案中,对蒙自太耀泰***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2015)昆法评字第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将(草坝变至110KV太耀泰*)减压站(变电站)工程设备(包括变电站、电线、电路等)作为评估对象,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并拟将该资产作为蒙自太耀泰***公司的资产进行拍卖。2013年12月31日,异议人与蒙自太耀泰***公司订立《资产抵债协议》,将本案所涉及的(草坝变至110KV太耀泰*)减压站(变电站)工程设备抵偿给异议人,以清偿其欠申请人的债务,并依照《财产移交清单》,将上述资产移交由异议人云南耀**有限公司实际占有。异议人是(草坝变至110KV太耀泰*)减压站(变电站)工程设备合法的权利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措施,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环保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云南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做出(2015)昆民执字第108-11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公司位于蒙自市草坝镇碧色寨村后所有厂房(含办公楼、宿舍)及厂房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评估。2013年12月31日,异议人与蒙自太耀泰***公司订立《资产抵债协议》,将本案所涉及的(草坝变至110KV太耀泰*)减压站(变电站)工程设备抵偿给异议人云南耀**有限公司。2015年7月28日,昆明**鉴定中心做出(2015)昆法评字12号《资产评估书》,其中包含110KV降压站设备的评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生效的(2014)昆环保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做出(2015)昆民执字第108-114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昆明**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公司位于蒙自市草坝镇碧色寨村后所有厂房(含办公楼、宿舍)及厂房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执行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异议人云南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公司订立了《资产抵债协议》为由,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草坝变至110KV太耀泰*)减压站(变电站)工程设备属于其所有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属于执行阶段审查的内容,应通过其他诉讼解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云南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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