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挺及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1日,被害人张某某与朋友钱某、钱某某一起到宣威**学村委会找张某某的女朋友夏*玩。当日19时许,被告人徐**与朋友徐某某、李**、刘*、钱某甲、何某某在格学完小旁遇到张某某和夏*,徐**等六人便向他们吹口哨、起哄,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徐**、李**、徐某某、刘*便殴打被害人张某某,李**顺手拿起地上的啤酒瓶砸向张某某头部,后张某某、钱某、钱某某遂打电话给父母告知在格学村委会被打之事。20时许,张某某、钱某、钱某某的父母以及亲属共二十余人到达格学村委会新农村处,张某某指认出徐**就是刚刚打他的人,后张某某以及亲属共六七人遂殴打徐**,在此过程中,徐**拿出折叠刀乱甩,并刺中张某某腹部。后张某某亲属将张某某送至卫生所救治,因伤情严重又转往宣威城里的医院,在此过程中,徐**一直跟随,后在途经普立**委会普坪路时,遇到接到报警的普**出所民警,民警随即将徐**抓获。被害人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外伤致肠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辩称,其属于自首,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也不是故意犯罪,其是被打了受不了出于自卫才拿刀甩;被害人的死亡有其家属延误救治的原因。

被告人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徐**具有自首情节。徐**在与他人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途中遇到民警后,主动下车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案件发生时,徐**面对的是被害人等六、七人的围攻,为了避免继续被打才拿出刀乱甩进行防卫;三、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徐**的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月29日,该日期为农历,无法排除现有证据之间的矛盾,应推定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四、徐**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五、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过错明显。双方的第一次吵打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停止吵打后,被害人打电话给其父母,其父母邀约了二、三十人到场,并围殴徐**,徐**情急之下拿刀乱甩才致伤被害人。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徐**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宣威**学村委会发生口角并引起吵打。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便打电话回家告知打架一事。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父母及亲属二十余人到打架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徐**进行殴打,被告人徐**拿刀乱甩并刺中被害人张某某腹部。后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外伤致肠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刺伤被害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徐**一直跟随送被害人进行救治并在途中遇到民警后,由民警带回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刺伤被害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4日,在宣威市**解委员会调解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家属支付死者张某某安葬费用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21日23时05分,宣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一匿名电话报案报称,宣威**学村委会有人被杀伤,请处理。普立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往现场,途中遇到受害人张某某的哥哥正带着徐**赶往宣威看望在医院接抢救的张某某,民警将徐**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宣威**学村委会对门山村格学完小西北面新农村住房由南向北第一排房子东侧水泥空地,此处空地为水泥路面,路面西高、东低,水泥空地宽600cm,在中心现场水泥地面上可见有500×460cm的散在点状血迹。血迹东南侧16m处河沟内可见一件红色西服,西服左后襟及左袖管线缝处可见有40×20cm的破裂口。西服的北侧580cm处河沟内在60×45cm范围内地上可见散在的玻璃酒瓶碎片。在陈**家耕地内搜索发现一把黑色单刃跳刀。跳刀的刀刃呈关闭状,跳刀全长21cm、刀刃9.5cm、刀宽2cm,刀刃上可见有“K-810”等字样。现场提取血迹一份,西服一件,跳刀一把,酒瓶碎片6片。

3、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尸体上着一件白色衬衫,衣襟染有大量血迹,左前襟有1.6cm×0.2cm破裂口,断面整齐,左袖管有4.3cm×0.2cm破裂口,下着第一条蓝色长裤,右裤管中段有1.8cm×0.2cm破裂口。术式切开颈胸腹部,双肺、心脏表面点状出血。腹腔有积血约2000ml,十二指肠有3.3cm×0.5cm创口,贯通全层,该创口向右10cm处有1.8cm×0.5cm创口,贯通全层。提取血样一份、血液一份、衬衫一件、长裤一条。

4、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某系外伤致肠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

5、提取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提取张**、符某某血样各一份,提取被告人徐**作案时穿着的衣服一件,白色(胸前黑色)T恤,牛仔裤一条,灰白色,裤腿上有不规正小洞及被告人徐**血样一份,备检。经检验,(1)送检物证“中心现场地面上血迹”,“陈**家耕地内跳刀上”,“徐**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上,“徐**作案时所穿的牛仔裤”上均检见人血,“中心现场东南侧河沟内西服”上,“酒瓶碎片”上均未检见人血。(2)送检物证“中心现场地面上血迹”,“陈**家耕地内跳刀上”,“徐**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上血迹的基因分型与“张*某尸体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徐**作案时所穿的牛仔裤”上的基因分型与“徐**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3)“张**血样”和“符某某血样”的基因分型均能为“张*某尸体血样”的基因分型提供必须的生父生母基因分型,符合孟**遗传定律。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

6、徐**手部照片证实,被告人徐**的手指、左手掌受伤的情况。

7、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带领民警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作案工具进行辨认,分别指认了殴打张某某的现场为宣威**学村委会新农村沙沟头;用刀杀着张某某的现场为宣威**学村委会新农村水泥路上;徐**在8把刀中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弹簧刀系其杀伤张某某的弹簧刀。

8、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2015年3月4日,在宣威市**解委员会调解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协议。由徐某丁*一次性支付死者张*某安葬费用3万元,死者丧事由张*甲家自行安排并于当天交付了协议款项。

9、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1)涉案刀具为折叠刀,全金属结构,黑色,刀柄一侧有挂扣,另一侧有2个白色柱状金属保险及释放按钮,展开后有卡锁固定装置,单刃,刀身全长215mm(含挂扣),刀刃长85mm,刃部一侧有“K-810”不明图文。根据**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认定,送检刀具为管制刀具;(2)李某某、刘*、徐某某的年龄身份及到案情况;(3)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实,徐某某、刘*被给予行政拘留的事实。

10、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的年龄、身份、死亡情况。

11、证人证言

(1)徐某某、刘*、李**、钱**、陶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傍晚20时左右,徐**、徐某某、刘*、李**、钱某甲、陶某某、徐**、徐**等人在新农村地板上骑摩托玩,见到更底村的张某某在夏*家玩,就说去吓吓他,叫他不要来我们村找姑娘玩。徐某某和李**就到夏*家喊张某某出来打牌玩,他说他不会玩,我们就出来掉,和他一起来格学玩的两个男的就从赵**家出去后找着他,他就吼说哪个要打他,来嘛。徐**就过去迎着脸打了一拳,刘*就过去拉架,张某某就以为刘*去打他,就打了刘*一拳,把刘*鼻子打出血,和张某某在一起的另一个又丢了一个石头打了刘*背上,李**在张某某被徐**扳了头在沙沟头时去砸了张某某一啤酒瓶,把张某某头部砸出血来,就没打掉,张某某就喊我们等着,他就去夏*家洗头去了。我们就好好的等着,过了二十来分钟,更底就来了两、三张车人来,其中七、八个就去打徐**,徐**被打疼掉就拿跳刀杀在张某某腹部,他穿着的一件白衬衣也被染红掉,他还捂着肚子要冲上去打徐**,其他人都不知道杀伤了,徐某某喊“还打,人都被杀掉了”,张某某的亲戚就把他送了找医生了。杀张某某的刀是徐某某拿给徐**的,刀是李**的,刀是一把黑色单刃的跳刀,刀刃大约十厘米长。

(2)徐**、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我们在陈*发家玩,大概晚上8点多钟,听见外面夏*家旁边有人吼,我们出来看见有一群人在夏*家旁边吵架,一个穿红色外衣、白色衬衣的伙子跟徐**他们讲,“要打我么就来打”,讲了三遍,声音比较大,徐**和李某某就上去打那个伙子,那个伙子被李某某用啤酒瓶打在头上,打了按在地上,徐**赤手空拳打那个伙子,打了一分钟左右,那个伙子就从地上起来说“我要提刀去”,然后跟那个伙子一起的钱*和另一个不知道名字穿红色外衣的人就一起去夏*家。过了十多分钟,陈*某和钱*,被打那个伙子,还有个穿红衣服的来,陈*某问哪个打着那个伙子他们,徐**他们也没有回答,双方就站在那里,陈*某就在那里骂,又过了一、二十分钟,两、三张车从更底来停下来,来了二、三十人,男女老少都有,有个男子就问是哪个打着,之前被打那个伙子就去拉徐**,然后对方有几个围着徐**打,具体怎样打不清楚,打了一分钟左右,就看见徐**拿着一把小刀乱甩,之前被打那个伙子就被杀着肚子,还想上去打徐**,当时徐**还在被更底那方的那些大人围着打,对方还有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刀,徐某某就过去跟打徐**哪些人说“你们给是带来打架的,咋不劝一下,人都被杀着了,还在打”。被杀伤这个就被送去医,徐**也被更底那些人拉上他们的车拉走掉了。

(3)夏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9点多钟,我在新农村那里看见陈某某们在那里站着,普立乡更底村的来了二、三十人,男的女的都有,听说徐**他们打架,更底的人不得,陈某某叫我帮着劝劝,让徐**去道歉,我们劝好徐**去道歉,才走到更底人那里,被杀的那个伙子和两个小姑娘还有几个人,总共七、八个人就打徐**,我过去看见徐**拿着一把刀左右乱甩,我就忙去拉徐**把刀抢掉,我和更底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把徐**刀抢掉,刀被我抢到手里,那些人还在打徐**,我把刀递给李某某,我忙着拉劝徐**,就听见有人喊杀着杀着,你们还打,后面也就没有打,忙了送被杀的那个伙子去医,徐**就被更底的带着去掉。

(4)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多钟,钱某甲、李**他们喊我去格学新农村玩,后来李**、刘*、徐**等人同更底的打架,刘*是去拉架,回来时鼻子是出着血的,他们打了人以后就过新农村来,后来更底有一个大人来问是哪个打着那个更底人,我们这帮人一个也不承认,后来更底又来了几辆车,下来些大人在那点扯皮,有几个人去扯徐**,我们就从平房上下来去劝架,下来后就被别的人拉开掉,李**就把一把跳刀塞在我右边的后裤袋里,我摸了一下是刀后我就有点害怕,我就走到格学完小的那道大门外把刀扔到萝卜地里了,然后才回去喊着李**他们走了。回家的路上才听李**说徐**用那把刀把更底那个人杀伤了。

(5)夏*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6点多钟,我男朋友张某某到我家找我玩,后来我和张某某到学校新大门处,遇到钱**、何某某、徐**、徐**、刘*、李**他们一群人骑着摩托车上来了,我和张某某两人在那儿讲话,他们一群人就起哄。我们也没有管他们,他们起了一会哄后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我和张某某也就回家去了,过了五、六分钟,李**到我家问张某某给打牌,张某某说他家今天有事要回去了,改天又一起玩。李**也就走了,过了10多分钟,钱*和钱**两人也就到我家,和张某某准备回家。我跟着送他们出来,刚出我家路口沙沟边的路上时就遇到徐**、刘*、钱**、何某某、徐**、李**他们一群人站在路上玩,张某某走到他们前面时说“刚才哪个不是说要打我嘛,现在来打了嘛”。他刚说完徐**就走过来揪着张某某的衣领,其他有几个人就过来打张某某,打了没几分钟就被钱*和钱**拉开了。我见张某某的鼻子被打出血了,鼻梁被打破皮了。张某某打电话给他哥哥说“我被格学人打了,你们赶紧上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就来了一辆面包车,从面包车上下来十多个人,其中有他爸妈和他哥哥等亲戚。他们到后就围着张某某问情况,张某某就带着他们去找徐**,过了会儿我就听见对面有人说“张某某被杀着了”,我就跑过去看,看见张某某被一个人扶着站在一棵电杆旁,双手抱着肚子,肚子处不断流血出来。他妈过来后我就和他妈把他扶到村子里的一个私人诊所缝针,私人诊所缝不了,我就跑下来喊他哥哥去背他去村卫生室,处理了后又叫送到城里医院。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听当时在场的人说张某某肚子上的伤是徐**用刀杀的

(6)钱某、钱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7点左右,钱某、钱**、张某某去格学夏*家玩,钱某和钱**到赵**家吃满月酒,到8点多钟,张某某打电话给我们说他爸爸叫他回家,到夏*家的路上,张某某又打电话来说有人要打他,我们就跑到夏*家旁边,看见有大约20来人在新农村路边站着,张某某说外面哪些人要打他,我们三个就和夏*出门来,我和钱**在那里劝对方不能打,但张某某说“哪个要打么来打我嘛”,说了三、四次,对方就有七、八个人上来打张某某,两个伙子踢张某某几脚,还听见有酒瓶碎的声音,打了几分钟被我们云拉开掉,我们发现张某某头上和鼻子都出血,我们就进夏*家去了,就打电话回家,告诉家里我们在格学,有人要打我们,叫来接我们。过了10分钟左右,陈某某和邓**就来夏*家,把我们三个人叫出去问是哪个打着我们,他还说是哪个打着我们,他把他两扳就扳掉,对方一个都不敢回答。又等了20分钟左右,又有人从更底上去到我们那点,有些人在旁边吵了起来,没几分钟,就听见有人喊张某某被杀着了。

(7)陈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21时30分左右,我媳妇的老表钱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格学村被人家打了,我就骑着摩托上来看,到新农村口口那,看到有十多个十多岁的小娃娃在那儿玩,已经没有打架了。我就问钱某,他说他没有被打着,只是和他们一起来的姓张的小伙子被打着,姓张的小伙子说有四、五个打着他,我还在那儿劝他们,姓张的那个小伙子打电话说,他被打了,叫拉几车人上来,我给他说拉人上来干什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姓张的男子喊来的人就开着两、三辆车来了,下来的男男女女有十多人,应该是姓张的小伙子的亲属。下来的人喊姓张的小伙子过来看是否被打伤掉,我还劝他们不要闹事,这时徐*丁家儿子就从上面下来,姓张的男子说“就是那个带头打我的。”说完就冲过去打徐*丁家儿子,他的亲属也冲过几个去,抓抓扯扯的,在这个过程中就听到说是被杀着了,当时我也不知道是谁被杀着了,我们跑过来看是姓张的那个小伙子被杀着了,说是徐*丁家儿子杀的,姓张那个小伙子的家属就带着那个小伙子和徐*丁的儿子说是去找医生。

(8)张**、符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1日晚上大约8点多钟,张**接着一个电话,说张某某在格学被人打了,我们就和张**、钱某乙、张**、钱某乙、钱**等人到格子对门山,有一群人围在那里,有人在吼“要咋个整”,我们也没有带什么工具去,下车后就去人群中找我儿子张某某,发现我儿子站在人群中的一埂子脚,我问张某某给打着哪点,他说被人用啤酒瓶打着头,我问他是被哪个打的,他说他认不得,他就朝人群走去,我就在那里劝他,其他人也在乱,乱了5分钟左右,在我身边有一个小伙子手里拿着一把小刀,有个格学的男子就去抢刀,我也上去抢,但被格学那个男子抢掉,有人说张某某被杀着了。我们把张某某送到卫生室,王医生帮张某某打了一针小针,清洗了一下伤口,缝了一针后,张**开车送张某某到宣威去看,我们还打了120,到宝山镇接近加油站时就遇到救护车了,救护车上的医生抢救了以后说“人已经走了半个小时了”,又送到医院,医生说抢救不回来了。

(9)张*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我先听说我弟弟被人打了,后来又听说我弟弟被杀着了,我就请人骑摩托送我去看,在半路就遇到我大叔张*丁开着他的车送我弟弟去宣威抢救。

(10)张*戊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接近11点钟我打110报警,我手机显示的是10点54分打通110报的警,后来我又打着几个110说同一件事。晚上大概9点钟左右,我们村的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张*某在格学完小旁边被格学人打伤了,张*某的父亲他们已经去格学了,我就坐车去格学,张*某的妈符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张*某已经被送格学卫生所抢救了,我接着就到格学卫生所,我看张*某肚子被杀着一刀,有只手也被杀着一刀,我看情况不对,伤势较重,我叫他们把张*某抬上我坐那张车,送张*某去宣**民医院抢救,我们到格宣遇着从城头出来抢救张*某的救护车,救护车上的医生说人已经死了,我们还是请救护车把张*某拉到中医院,但已死亡没有抢救了。

(11)张*己证言证实,杀张*某这个人昨天晚上说着他叫什么名字,但现在我记不得了,他杀伤我堂弟张*某后我也到了现场,我要求他和我们一起照顾张*某,他同意了,就一直和我们在一起,在格学的时候,因为照顾张*某的人有点多,拉张*某那张车坐不下,杀张*某这个人就和我坐一辆面包车走,我们本来是要去宣威的,但到了普立簸火的时候就遇着普立派出所的,我们就把这个人交给普立派出所了。**某先是被打,后来才被杀着,他被打的情况我不清楚,他被打后有人打电话给张*某的表姐钱*乙,钱*乙又打电话给我,我就和钱**的爸妈,钱*的爸妈,张*某的爸妈,还有一些我认不得的人,总共去了二十多人到了张*某他们被打那点。我到现场的时候我看见张*某头上是出血的,我们还问说是谁打的要站出来道歉,但是没有人站出来。后来张*某认出了打他的人,他就揪住那个人,在揪着这个人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这个人就杀着他肚子一刀。

(12)钱*乙、张*巳证言证实,2015年正月初三晚上10点左右,当时钱*的父母都在我家玩,听说我儿子钱*某他们在格学被打,我们就一起去格学。到了格学以后,发现现场很混乱,我们这边的人有张*某、钱*某和钱*,我就把钱*某喊过来问话,接着就批评他,钱*某告诉我他和钱*是去格学他同学赵**家吃满月酒,后来张*某就打电话告诉他们喊他们回家了,接着张*某又打电话给他们说有人要打他,后来他和钱*就去现场望了,当时在现场,钱光启也拉着他儿子钱*,钱*乙也一直拉着钱*某,后来我听着我二嫂符某某喊“张*某被人杀着了”,我们才转回去看,具体是怎么被人杀的我也不清楚。我们当时去现场的目的就是劝劝架,把自己的孩子喊回来。

(13)钱*乙、钱*丙证言证实,当晚钱*乙打电话给钱*某喊他们回家,接电话的是钱*,钱*说张某某被格学村子里面的人打了,头都打出血了。听他们这么说,我家的人,还有当时在家里面玩的亲戚,钱*的父母还有妹妹就一起去格学村,那边站着许多人,很乱,有人大声的喊,没几分钟,就听说张某某被人杀着了。

(14)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9点左右,张*甲跑来和我说他儿子被杀着了,请我去帮着抢救一下,我就和张*甲赶到卫生所,其他人就把张*甲家儿子送来了,我看了下他儿子的受伤部位,胸口部位有一个约2CM长的口子,后面我清洗了一下伤口,发现他儿子腹膜是通了的,我帮他缝了三针就喊他转院了。

12、被告人徐**供述,我现在两只手上都有伤口,但不怎么伤,是打架时被对方的人打的皮外伤。身上也被对方的人踢着几脚,现在没感觉身体有不适的现象。2015年2月21日晚上,我和徐某某、钱*甲、陶某某、何某某、李**到格学新农村玩,我们去村委会找刘*经过学校,就遇到张某某走下来。何某某就说“这个就是张某某,他来我们村惑夏*的。”我们在村委会那点找到刘*往新农村走,到新农村水泥路上时,我们就看见张某某在夏*家门口抱着夏*,我们就起哄,然后就骑着摩托车在学校周边和新农村之间转了玩,过了二十多分钟我就见更底的钱*和另一个更底的小伙子下来了,他们就进夏*家去了,不知是张某某和他讲还是其他的,钱*就走出夏*家来问我们给是要打他们,我说没有。钱*又说“那么你们在这儿吼什么”,就这样讲了几句钱*就进夏*家了。李**和钱*甲、刘*三人就说拽什么拽,我们几个人就商量着去打张某某,这时又遇着何*,我们和他们讲了此事,何*就说“更底人在我们村子里拽什么拽,你们去打去。”说了后我们一伙六人就到夏*家路口沙沟里喊话说“有种么就出来”,喊了后张某某、钱*、夏*及另一个小伙子就出来了。张某某就问说“你们给是要打我,有种的就来。”我就先上去打了张某某脸一拳,刘*、李**、徐某某三人也就跟上去打了,我们打了一分钟不到就没打了。张某某从沙沟里爬起来就说“我要拿刀砍你们。”说后就跑进夏*家了,我们就跑到新农村水泥路上一电线杆处站着看张某某给会提刀出来。我们等了十分钟左右没见张某某出来,这时更底张某某家的亲戚就有人到新农村了。又过了几分钟张某某的亲戚还在不断的来,我看着来了有二十人左右,我就跟徐某某说“今晚他们人多得很,你把刀拿给我拿着”。刀是李**的,白天我们在一起玩的时候就看见着,后来李**把刀拿给徐某某拿着。刀是一把黑色的跳刀,刀刃长有五寸左右,宽度在三厘米左右。过了几分钟,张某某的父母也到新农村了,张某某就带着钱*,另一个小伙子及从更底上来的其他几个伙子就来打我,当时还有个女的拉着张某某不给他来打我,其他人也就上来打我,我被打倒在地下两次,第二次站起来时我就把刀拿出来并打开刀对着打我的人乱甩,张某某挣脱了拉他那个女的后就冲上来想打我,就被我乱甩刀杀了他的肚子上一刀。我们村子的一个叫夏*的见我手中有刀就上来把我的刀抢了。徐某某就跑过来和我说我杀着人了,我就过去看,看见张某某的肚子上有血流出来,我当时就蒙了,张某某家的有一男一女就来拉着我,我还叫他们赶紧送卫生所,我带着他们一起到卫生所,里面的人叫赶紧送宣威去,我就被张某某家其他亲戚带了坐另外一辆车,张某某坐一辆车,我们坐这辆车刚到簸火就遇到派出所的车了,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针对被告人徐**的年龄问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出生时间为1997年1月29日。

(2)何某某证言证实,我记得徐**是1997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早上九点钟左右生的,是在格学村子里面生的,那年的属相是牛。换成新历是三月七日。徐**出生的时候是陈**接生的,格学村里面有个叫张**是和他一年生的,张**是正月二十八日出生的,比徐**大一天。徐**落户时是村上的人到村子里面来登记,登记的时候问我徐**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我就告诉他是1997年正月二十九日出生的,后来户口上徐**的出生日期就是1997年1月29日。

(3)徐某丁证言证实,徐**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农历的正月二十九,他的身份证上登记的也是1997年1月29日,新历是3月7日。在我们村和徐**同一天出生的没有,只有张**的是在徐**前一天出生的,徐**是在家里面出生的,当时接生的是我们村卫生室的一个叫陈**的卫生员,落户的时候我们如实的报成了1997年正月二十九,登记户口的就登记成了1月29日,我们也不知道新历是几月几日。

(4)陈*丙证言证实,我以前在宣威市普立乡格学村委会卫生室上班,格学村和更底村的小娃娃出生基本上都是我去接生的。我回忆徐**是1997年农历的正月二十九出生的,徐**前一天出生的张**也是我接生的,因为连续两天接生的情况还很少。

(5)蔡某某证言证实,徐**是1997年农历正月二十九出生的,属牛,新历具体是哪天不知道。1997年正月二十八晚上,我家小孩何*肚子疼,第二天早上我背着何*去找我们村陈*现来看病,到陈*现家,她家人告诉我说是陈*现去徐*丁家捡小孩去了,然后我又到徐*丁家去找,陈*现就在徐*丁家了,当时徐*丁说是捡的了个儿子,我确定当时捡的小孩就是徐**。

(6)张某申证言证实,徐*丁家儿子徐**和我孙子张**是一年出生的,张**是属牛年的农历正月二十八出生的,徐**是属牛年的农历正月二十九出生的,小我孙子一天,徐**和我孙子是我们村卫生所陈**在农村老家接生的,当时陈**和我家是一个村民小组,她接生我孙子后的第二天挑水遇到我,她和我说昨天又帮徐*丁家接生了个儿子。

(7)张**户口证明证实,张**生于1997年1月28日。

上述证据,户口证明登记被告人徐**出生时间为1997年1月29日,包括被告人徐**的父母在内的五份言辞证据欲证明徐**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农历1月29日,但同时,多份言辞证据指向的同村同年出生的张**户口证明登记的出生时间为1997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口证明较之包括利害关系人在内的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要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徐**户口证明上记载的年龄有误的结论,应当认定被告人徐**的出生时间为1997年1月29日。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均未提出异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徐**等人因看不惯被害人张某某到格学村找女朋友,而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第一次轻微吵打,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叫来父母及其他亲属,双方发生第二次吵打,被告人徐**拿刀乱甩刺伤被害人张某某致其死亡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并能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等人无故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吵打,在被害人张某某亲属闻讯赶来现场后,双方再次发生吵打,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持刀刺伤被害人张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害人被刺伤的结果,发生于双方的互相殴斗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双方均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合法意图。故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徐**的年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及证人证言,现有言词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徐**户口证明上记载的年龄有误的结论,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与查证的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张某某遭到被告人徐**等人殴打后,电话通知亲属并与闻讯赶来现场的亲属共同与被告人徐**再次发生吵打,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徐**刺伤被害人张某某后未逃离现场,一直跟随送被害人进行救治并在途中遇到民警后,由民警带回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刺伤被害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代其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一定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至2030年2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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