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盛**限公司与被告李**、开远华丰机**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该案,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广西盛**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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