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德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张**、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德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