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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宏伟田坝心沙场与张**、施桂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元江县宏伟田坝心沙场(以下简称宏伟沙场)与被告张**、施桂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宏伟沙场诉称,宏伟沙场成立于2013年1月,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张**独立经营宏伟沙场。2014年5月28日,张**在未取得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为代表人以其名义与被告施**签订了《沙场入股合伙协议》。事后,张**与施**在其采沙区域内开采河沙,严重侵犯了其独立经营权,干扰了其正常营运。经其多次交涉,张**、施**仍未停止侵权。张**、施**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张**、施**停止在张**划分的范围外采沙;2、确认张**与施**签订的《沙场入股合伙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宏伟沙场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2015年6月5日,元江**管理局为宏伟沙场办理了注销手续,作为本案原告的宏伟沙场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元江县宏伟田坝心沙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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