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景洪市嘎洒新世纪瓷砖装饰材料店诉被告西双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洪市嘎洒新世纪瓷砖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新世纪材料店)诉被告西双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纪材料店的委托代理人黄**、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世纪材料店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但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于同年7月1日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52280元瓷砖款。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宏宇公司向原告新世纪材料店支付瓷砖款52280元及逾期利息1077.69元(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后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庭审中,原告新世纪材料店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宏**司支付本案诉中保全费5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宏**司未到庭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新世纪材料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欠条1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购买瓷砖款52280元。

证据二、结算单7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款项明细。

被告宏**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纪材料店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签名印证齐全,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5日,被**公司多次向原告新世纪材料店购买瓷砖,但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被**公司于同年7月1日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新世纪材料店52280元瓷砖款。现原告新世纪材料店多次向被**公司索要,但被**公司拒不支付,故原告新世纪材料店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宏**司向原告新世纪材料店购买了价值52280元的瓷砖,现被告宏**司未及时支付该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新世纪材料店诉请被告宏**司支付52280元瓷砖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中,因为原被告之间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计算方式,故原告新世纪材料店诉请被告宏**司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新世纪材料店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宏**司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案号:(2015)景民二保字第117号】,故依法该申请费应当由败诉方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双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嘎洒新世纪瓷砖装饰材料店支付瓷砖款本金5228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228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西双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嘎洒新世纪瓷砖装饰材料店支付保全费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西双版**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