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彝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经书面答复,履行了《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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