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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追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咪追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咪追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咪追多次向爬*、珠*、资*、门*、克*、师*等人贩卖毒品。2014年10月19日18时10分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到西定乡某村委会旧过新寨咪追家排查,咪追现场逃跑,民警从其家中一黑色挎包内查获可疑物471克、234克,从一塑料袋内查获现金人民币32000元。2015年1月31日,民警在西定乡某村委会旧过新寨咪追家中及工棚内查获火药枪4支。2015年3月5日,勐海县西定乡某村委会旧过新寨发生一起爆炸案,侦查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咪追有作案嫌疑。3月11日17时30分许,民警在西定乡某村委会某二队田坝一工棚内抓获被告人咪追,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6.4**、7.2克、火药枪1支、现金人民币2500元。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471克、6.4**系毒品甲基苯丙胺;查获的可疑物234克、7.2克系毒品海洛因;5支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咪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咪追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咪追辩称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和4支火药枪其不知情,其没有贩卖过毒品,在被抓获时查获的毒品其用于吸食。其辩护人提出对咪追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枪支系民用枪支,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咪追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2014年10月19日18时10分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到西定乡某村委会旧过新寨咪追家进行排查,咪追现场逃跑,民警从其家中一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71克、毒品海洛因净重234克,从一塑料袋内查获现金人民币32000元。2015年1月31日,公安民警在咪追家中及工棚内查获火药枪4支。同年3月11日17时30分许,民警在西定乡某村委会某二队田坝一工棚内抓获咪追,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4**、毒品海洛因净重7.2克、火药枪1支、现金人民币2500元。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先后查获的5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和在排查过程中查获毒品、枪支及抓获咪追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分别净重471克、234克、6.4**、7.2克,经鉴定其中471克、6.4**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4克、7.2克系毒品海洛因。咪追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无异议。

3、枪支检验报告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5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查、提取、见证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先后二次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物、疑似火药枪4支、气钉枪1支、人民币32000元、25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扣押。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查获毒品及枪支藏匿的方位地点,经咪追辨认后属实。

6、网上预警布控表,证实2014年10月19日在咪追家中查获毒品后,对其进行布控抓捕。

7、户口及前科证明、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证实咪追身份情况,及其关押看守所时的身体状况。

8、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尿检报告、。

(1)证人罕*证实,其与咪*系夫妻关系,其在5年前嫁给咪*时就知道咪*一直在贩卖毒品,其也吸毒,毒品都是咪*给其吸食,其曾经很多次见到咪*贩毒,地点一般都在咪*家里。2014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来咪*家里查获毒品以后,咪*一直在外躲藏不敢回家,这期间咪*卖过毒品,直到2015年3月11日在某二队工棚被抓获,抓获时查获了一点毒品和咪*带来的一支气钉枪。其称2015年初,公安民警来家里查,从家里查获2支火药枪,后到自家包谷地工棚又查获2支火药枪。

(2)证人门*、克*、师*、有某(优*)、爬*、珠*、资某均系吸毒人员,均能证实自2013年以来咪追在本村长期贩卖毒品,吸食的毒品都是在咪追家中购买。有大证实2014年10月份因毒品的事与咪追有过矛盾。

(3)证人罗*、起*、资某证实,有某(优*)与咪*因为偷钱和毒品的事发生过矛盾,后来警察就来咪*家里查,从咪*家里搜出了毒品。

9、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咪追原来供称,其自2012年开始就贩卖毒品,毒品是向缅甸人购买。2014年10月份,有警察来其家里,其因为吸毒、贩毒,就从其家后门逃跑了,警察从其家中查到了毒品,具体数量记不清,之后其一直在外躲藏。2015年3月11日,其在罕*家工棚被抓获,当场查获了一些毒品和一支气钉枪。之前查获的4支枪有3支系其购买,一支小枪系朋友送的,都是其平时使用来打猎的。查获的32000元人民币系其卖牛的钱,2500元人民币系其自己的。

咪追在法庭上辩解,其没有贩卖过毒品。2014年10月16日,其外出不在家,从其家中搜查的毒品、现金其不知情,后来查获的4支枪其也不知情,被抓获时查获的毒品系其用于吸食,没有贩卖。其只认可被抓获时查获的毒品和枪支,对之前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和4支枪支均予以否认。

10、情况说明及移交证明,证实(1)2015年4月6日在前往指认藏枪现场的途中,咪追企图逃跑自杀,后因伤势监视居住;(2)2015年1月31日,民警从咪追家里和工棚内各查获2支火药枪;(3)对2014年10月19日在咪追家中查获毒品的移交说明。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咪追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长期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毒品,后从其家中及工棚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咪追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先后从其家中及工棚内查获的5支火药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情节严重,对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咪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咪*贩卖毒品及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咪*原来的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其当庭翻供的理由不充分,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咪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咪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4500元)。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77**、海洛因241.2克、枪支5支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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