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限公司与李**、云南昀**第四分公司、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2元,依法减半收取342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05元,合计5726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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