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限公司与云南**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云南**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限公司与李**、云南昀**第四分公司、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2元,依法减半收取342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05元,合计5726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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