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普毓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峨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施**借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施**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普**偿还1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施**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普**相关的存款帐户,查封牌号为云F03H01的登记车主为被执行人普**的小型汽车,但该车已登记抵押,暂不宜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施**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施**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峨法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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