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昆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口兴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作出昆仲裁【2015】1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由河口兴隆**公司向昆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61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8624.9元。因河口兴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昆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后,已将生效裁决确定的执行标的,以及执行费17.47799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昆明**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1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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