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0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主张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认为该案为“上把子”关系,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必须通过审理才能确认。因此,指令你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对争议款项性质查清楚后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04315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