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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1年10月,原被告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5月29日生育长女魏**,2004年5月2日生育次女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差,同居生活后感情无法培养起来,双方经常吵闹。为此,被告经常外出,不与家人联系,现已外出下落不明两年多时间,经多方联系至今年无果。认为被告长期在外不顾家庭责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抚养子女魏**、魏**,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魏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10月,原、被告认识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5月29日生育长女魏**,2004年5月2日生育次女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起被告经常外出务工,现有两年不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遂于2015年10月28日起诉至本院,请求抚养子女魏**、魏**,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原、被告自同居生活以来共生育子女魏**、魏**,因被告魏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两年有余,为有利于子女抚养教育以及健康成长,现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更为有利。魏**、魏**是原、被告所生子女,双方必须尽抚养义务,但鉴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由其支付抚养费无实际意义。待被告出现后,原告针对抚养费问题可另行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请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所生子女魏**、魏**,由原告刘某某抚养;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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