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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有限公司与彭*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云南天**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彭*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云南天**有限公司诉称: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故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失职,给其造成较大损失。基于以上事实,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裁决结果有失公正,特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彭健辩称:其并未违反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也未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4月12日就彭健诉云南天**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一案作出官劳人仲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裁决由云南天**有限公司支付彭健双倍工资10000元。云南天**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官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以仲裁裁决属终局裁决为由,驳回云南天**有限公司的起诉。云南天**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云南天**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系案件事实问题,且其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官劳人仲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云南天**有限公司撤销官劳人仲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云**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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