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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任公司与云南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日**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日**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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