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邓*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院报经昭通**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徐*、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邓**,被告人邓*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9日早上,镇雄县芒部镇关口村的通达利洗煤厂(关口洗煤厂)组织车辆欲将厂内2000余吨煤炭运送销售到赤水源**限公司,洗煤厂刚发出10车煤后,被告人邓**驾驶自家“120”农用车载石沙运往关口村以纳窝组,经过关口洗煤厂的三岔路口时,见该洗煤厂发煤,便将其“120”农用车横停在公路中间阻挡关口洗煤厂的货车进出,随即被告人邓**以通达利洗煤厂用地属关口村五星组、寨上组集体所有为由,组织村民在进出洗煤厂的公路上拉布标堵路,在洗煤厂附近搭建帐篷看守,并在此处开会要求村民下跪发誓参与堵路,且制定值班表安排村民值班,到同年7月29日将帐篷撤离。同年8月10日,通达利洗煤厂准备再次发煤时,又被村民阻止。自2015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10日期间,关口洗煤厂剩余1800余吨煤未运出销售,导致煤炭堆积自然氧化,发热量降低,价格下降,经镇雄**证中心鉴定,通达利洗煤厂此次损失人民币90000余元。

针对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1.**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我们向芒部镇政府租用一块地来修建洗煤厂。2013年4月初,邓**、邓**等村民以我们修建洗煤厂的土地是他们村民组所有为由,阻挡我们施工,经过镇**政法委牵头,组成工作组处理,之后以邓**、邓**等为首的村民多次去县委政府闹访,上面也多次跟他们解决,但不知是怎么解决的。2014年6月,我们以每吨煤480元的价格卖给三合水泥厂2000吨煤,我们便联系货车以每吨25元的运费运煤到三合水泥厂。同年6月29日,我们发出500多吨煤后,邓**就开一辆车挡住进出我们洗煤厂的公路,之后,邓**、邓**就带了三十多个群众到我们洗煤厂的公路上,用一条上面写有“强烈要求芒部镇人民政府依法归还芒部关口、寨上村民组的土地”的横幅拉在公路中间,将进出我们洗煤厂的公路完全堵断。第二天下午,邓**在现场号召群众开会,赌咒发誓坚持堵路、不准我们生产经营,并搭篷安排人值守。后因天下大雨,值班人员无法在篷子内值班,才撤走篷子。我们又跟三合水泥厂联系发煤,因煤炭发热量下降,我们以每吨煤400元的价格和三合水泥厂达成协议后,供应给对方1500吨煤。村民堵路共给我们造成损失121000元左右。

2.昭通嘉瑞**通达利分公司关于邓**、邓**等人阻挠我厂造成损失情况报告,证明邓**、邓**等人阻止关口洗煤厂生产经营,给该厂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69724元。

二、证人证言

1.宋某某的证言,证明1971年我在原芒部区庙河乡当支书,现在关口村属于当时的庙河乡管辖。现在的关口洗煤厂使用的土地属于芒部镇人民集体所有。

2.康某甲的证言,证明现在关口洗煤厂占用的土地,属原五星村的土地,1973年时,老支书宋某某受县林业部门的委托,组织村民造林,政府免除五星村的上交粮和公余粮,1984年关口村在这快土地上建起一个综合场,土地下放时也没有拿出来分。关口洗煤厂成立后,邓**多次组织邓**等村民去堵关口洗煤厂,并搭起篷子、拉起横幅安排人24小时值班,不准洗煤厂车辆出入运煤。

3.邓*1的证言,证明关口洗煤厂使用的土地原属五星村民组,在土地下放时收归当时的芒部区管理,政府免除我们五星村的公余粮,林权证是办给政府的。

4.陈*乙的证言,证明我从外面回来看见我们五星村民组的许多群众在关口洗煤厂那里,公路上拉着一条横幅,上面写着“强烈要求芒部镇人民政府依法归还关口村五星、寨上村民组土地”,邓**要求村民下跪“赌咒”参与堵路。当天下午4时许,邓**安排我们10户人值班,不准车辆进入洗煤厂。邓**带我和康*乙去通知其他人值班,不参加值班的,每户人交40元钱,由我和康*乙帮他们值班。

5.康某乙的证言,证明我从外面回来看见我们五星村民组的村民阻挡关口洗煤厂经营,洗煤厂里面停着9辆装满煤炭的大货车,外面还停着许多车辆,公路上拉着一条横幅,上面写着“强烈要求芒部镇人民政府依法归还关口村五星、寨上村民组土地”,并在外面树林里搭建一个篷子,邓**在那里召集大家开会说,一定要芒部镇政府给个说法,大家排起轮子值班,叫大家下跪“赌咒”参与堵厂,如果哪家不参与堵厂,他家的大物小事不准人些帮忙。邓**把值班表排出来后,由我和陈*乙去通知人些值班,如果有不愿意值班的就叫每户人每班出40元钱请我和陈*乙帮他们值班。

6.李*甲(又名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时,我们五星村民组的村民去关口洗煤厂闹事被公安机关抓走,后邓**、邓**就动员村民捐钱给他们去昆明上访,后来被抓走的村民就放回来了。2014年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邓**的妻子到我家叫我去堵关口洗煤厂,我在路上遇见邓**,邓**说去厂上不准拖煤的车出来,我们到洗煤厂看见人些已挂起布标,邓**的农用车停放在公路中间,堵了几十辆车在洗煤厂内和公路上。后邓**又通知人们去开会,确定安排十家人值一天班,不值班的每户人出80元钱。晚上时,邓**又叫每家人出5元钱买油发电照明值班。后来人些渐渐不值班了,就出二三十元钱请陈**、康**、严*值班。

7.李*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邓**、邓*甲以关口洗煤厂的土地是我们五星村民组的为由,组织村民去堵洗煤厂,被公安机关抓了。后邓**又组织村民到邓*申家开会商量,让我们出钱给他们去上访,我家共出了五六百元钱。2014年的一天,邓**打电话给我妻子陈**,说上面的领导通知解决这个事,但我们没有去。

8.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左右,关口洗煤厂向芒部镇人民政府租用位于我们五星村民组的老党校旧址,邓某乙、邓**等人以他们有1953年的土地证,煽动五星村民组的村民阻止洗煤厂施工,后县委政**组织联合执法组抓了几个人去法制学校,邓**就煽动老百姓筹钱给他们到省市上访,得到的赔偿款分给老百姓,大多数老百姓都出了三五百元钱给邓**去上访,但没有结果。2014年的一天,邓**、邓**邀约五星村民组的老百姓去堵关口洗煤厂,不准车辆运煤,并安排人值班,不值班的每天出40元钱请人值班。

9.林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9日9时左右,五星村民组的邓**开一辆农用车装满沙子停放在关口洗煤厂与去以纳窝的岔路那里,堵断了洗煤厂的公路,约二十分钟后,邓**等三人分别开微型车拉起村民到邓**停车的这个地点,村民下车后,邓**等人又开车回去拉村民来,邓**从车上拿出红布标,让在场的村民将布标拴在进出洗煤厂的路上堵住进出关口洗煤厂的公路,邓**就把他的农用车开走了。当天下午5时许,邓**等人又拉起篷布、发电机和桌子到他们挂布标的地点,天黑后,我看见五星、寨上组的四五十个村民在那里。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被堵在洗煤厂的8辆车子就开起空车从我家外面走了,停在公路上的30多辆货车因拉不着煤也陆续的开走了。村民堵洗煤厂后的第四天,我听彭**和陆朝巧讲,邓**组织起村民在堵路的那里跪着赌咒发誓要参加到底。邓**安排每十家人排轮子值班堵路,如果哪家不值班,就出40块钱一天请人值班。同年7月26日左右,村民们把帐篷和桌子搬走。

10.李*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我们关口村唐学聪的母亲过世,邓**在那里叫大家去找关口洗煤厂的麻烦。第二天,我到洗煤厂时看见洗煤厂外面的公路上挂着一块布标,有两张从洗煤厂运煤出来的车被堵在那里。后来我也去参与堵洗煤厂。

11.成敏的证言,证明邓**安排我们去关口洗煤厂外面值班,我们在洗煤厂外面搭了个篷子供值班人员住,发现洗煤厂一生产,就打电话给邓**,邓**就立即通知村民堵厂堵路。

12.卢**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我看见我们村民组的几十人堵在关口洗煤厂的公路上,我就参与堵路,邓**拿一块红布标挂在公路两边的树子上,将进出关口洗煤厂的公路堵断,芒部镇武装部的范*乙部长等人来给群众做工作走后,邓**召集我们开会,叫我们一定要参与堵路到底,如哪家不参与,他家有事时,大家就不去帮忙,并带头下跪赌咒。邓**安排每十户人值一天班,不去值班的就出钱请人值班。

13.肖**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9日,邓**打电话叫我通知我们寨上村民组的人去堵关口洗煤厂,我通知后,不知人些是否去堵厂。之后的一天,邓**又叫我准时去关口洗煤厂那里开会,我到后,见邓**叫人些下跪赌咒参加堵路。

14.杨*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芒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修建关口洗煤厂以来,邓**、邓**等人以关口洗煤厂占用他们的土地为由阻挡施工,经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做工作未果后,将邓某乙等人送去法制学校学习,邓**等人就上访,后经林业局组织处理。2014年6月29日,关口洗煤厂开始出售煤炭,邓**等人又阻止关口洗煤厂发煤,经我们做工作劝阻未果。

15.**某乙的证言,证明我是关口村的治保主任。2014年6月29日,我得知关口洗煤厂被堵后,就去现场做村民的工作,看见有四五辆货车被五星、寨上的村民堵在厂里,其中有两张车已经装满煤炭,有几十辆货车被堵在洗煤厂外。我给邓**做工作叫他们不要堵厂未果,我就回村上了。

16.孔某某的证言与杨**的证言基本一致。其另证明派出所介入调查此事后,一些村民就撤了,到2014年7月28日左右,村民将值班的篷子撤走。

17.杨某甲的证言,证明我是关口洗煤厂的保卫人员,自关口洗煤厂修建以来,邓**、邓**就多次带人阻止施工。2014年6月底,洗煤厂准备发出货场内储存的2000吨煤,就联系货车进厂运煤。同年6月29日早上,邓**开一辆“120”农用车横停在进出洗煤厂的公路上,致洗煤厂运煤的车辆不能通行。一会儿,邓**等几十人到达洗煤厂外面,从车上拿出一条横幅挂在公路两边的树上,不准运煤车辆通行,货车驾驶员叫邓**让他们通行,邓**不同意,后我们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29日,堵厂的村民才全部撤离。

18.李*己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左右,关口洗煤厂施工建设,我们五星、寨上村民组的老百姓以关口洗煤厂用地是五星村民组的为由阻止洗煤厂施工,经村委会和派出所做工作未果,就把邓**等人送去法制学校学习,邓**等人到我家叫我们出钱给他去跟芒部镇人民政府打官司,我出了500元钱。2014年6月28日,我听说关口洗煤厂要发煤给三合水泥厂,我就开车到关口洗煤厂外边的公路上排队运煤。次日早上,洗煤厂刚发了八九车煤出去,邓某甲就开了一辆农用车将进出洗煤厂的公路堵断,老百姓越来越多后,邓某甲就把车开走了。老百姓拿出横幅挂在公路上把路堵断了。后来,邓**又安排人值班,如果有人撤开横幅标语,就打电话给他。洗煤厂一直没有发煤,人些就撤走了。同年8月9日,我听说洗煤厂要发煤了,我们二十多辆车又去洗煤厂排队运煤,第二天一开始装煤,邓**等人又来阻止,派出所的同志就通知我们到派出所调查这件事情。

19.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底的一天早上,一个人打电话叫我去关口洗煤厂外面补轮胎,我驾驶一辆130农用车到关口洗煤厂外面,见一辆四桥车停放在关口洗煤厂门口的路上,后我将车停在去以纳窝组的路上就去修车,在我修车的时候,邓**驾驶一辆农用车拉着沙子到那里,他把车子停放在四桥车的前面,随后关口的村民就到关口洗煤厂的外面,在公路中间拉了一条红布横幅,我补好胎后,便开车从邓**停车的旁边走了。

20.邓某申的证言,证明修建关口洗煤厂的地点之前是五星村的。后**部镇政府免除了我们2年的公余粮,将该地收回植树,包产到户时,这地就没有拿出来分。2014年6月底,李*甲打电话叫我去阻止洗煤厂经营,他说邓**开车去将路阻断了,要通知大家去堵厂。我到那里时,见邓**、邓**等人已经到了,并且还挂了一块红布在路中间。当时我们把车辆阻挡在货场内,外面公路上还有大量车辆无法进出,当晚大家还在那里搭建帐篷守着。第二天,邓**通知大家到场开会,邓**要求大家阻挡洗煤厂经营,并带头下跪赌咒要参加堵厂,又安排人值班,如果没有值班的就出钱请康**、陈*乙去帮忙值班,邓**带着陈*乙、康**收不参加值班的人的钱。

21.朱**、朱**、裴**、吴某某、郑**、裴**、郑**、王**、王**、张**、王**、朱**、张**、王**、郑**、郑**、李**、王**、郑**、郑**、朱**、范**、郎**、王**、郑**、王**、汪某某、郑**、王**等人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6月29日、同年8月10日,其去关口洗煤厂拉煤,被当地村民将进出洗煤厂的公路堵断,没有拉成煤,给他们造成了一定损失。王**、李**还证实,王**的车轮胎坏了,王**将车开停放在关口洗煤厂外面时,村民些已经把公路堵断了,后王**请人来补轮胎。

22.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3日,我和关口洗煤厂的罗某某口头约定,由罗某某发煤给三合水泥厂,每吨煤480元,发热量在6000卡以上。我们对关口洗煤厂的煤炭取样化验,发热量均在6100大卡左右。后来,罗某某又联系发煤给我们,我们又对关口洗煤厂的煤取样化验,发热量是5800大卡左右。我们谈成的价格是430元一吨。

23.夏某某的证言,证明郎*乙和李某丁是我们公司技术部的,平时负责勘查、测量这些工作。

24.李*乙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在洗煤厂洗发出的煤不含运费、税费,发热量5800大卡市场价格410元左右1吨,发热量6100大卡的煤炭价格450元左右1吨。

25.王**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在洗煤厂洗出的煤炭,发热量5800大卡左右的价格410元1吨,6100多大卡的价格在480元左右1吨,不含运费和税费。

26.朱某戊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聘请云南东**限公司专业人员对关口洗煤厂储存的煤炭进行检测和取样时,是在公安民警的见证下进行的。。

27.郎某乙的证言,证明我所在的云南东**限公司接到镇雄县公安局的委托,指派我们对关口洗煤厂储存煤进行测量,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28.娄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所在的云南东**限公司接到镇雄县公安局的委托,我安排采样人员朱**对关口洗煤厂储存煤进行取样后,送到我们公司化验。

29.龚某某的证言,证明镇雄县公安局委托我们单位对关口洗煤厂储存煤损失和车辆运输损失进行鉴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煤炭的发热量损失和车辆运输损失进行价格鉴定。

三、书证

1.招商引资协议书,镇雄县芒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将位于镇雄县芒部镇关口村五星村民组的原芒部镇老党校地盘租赁给昭通嘉瑞**通达利分公司投资兴办洗煤厂。

2.云南省镇雄县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证,证明昭通嘉瑞**通达利分公司位于镇雄县芒部镇关口村的洗煤厂建设工程已经镇雄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3.**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保护局同意昭通嘉瑞**通达利分公司在镇雄县芒部镇关口村建设洗煤厂工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开户许可证、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明昭通**有限公司和昭通**有限公司镇雄通达利分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5.芒部镇人民政府《关于芒部镇人民政府所属集体人工商品林改革的意见》、芒部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芒部镇人民政府所属集体人工商品林改革的意见》表决情况及表决花名册、芒部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芒部镇人民政府所属集体人工商品林股权进行分配的情况》及分配表,证明芒部镇人民政府提请芒部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对芒部镇人民政府所属集体人工商品林股权进行分配,其中关口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1916人,折股1916股。

6.林权证,证明关口村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利人为芒部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分股到户。

7.林*登记申请受理公告,证明镇雄县林业局对芒部镇林改整改后,部份林*权利人提出林*登记申请,发布受理公告。

8.全区作证人说某某,证明1977年,原芒部区委书记林**在全区人民植树造林大会上宣布,谁人栽谁分红,免除造林所占土地、山地的生产队上交国家公余粮和农业税,但只免交了两年时间。

9.调解笔录、会议记录,证明2013年9月13日,镇雄县森林公安局主持芒部镇关口村五星、寨上两个村民组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如在分配股权时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持现有林地现状及管理模式,请芒部镇人民政府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五星、寨上村民组在会前提出申请和分成比例。

10.请求上级政府解决,证明时任芒部区庙河支书宋某某申请政府解决五星、寨上、沙坝三个农业社林地等遗留问题。

11.接访记录、中**县委、镇雄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文件,证明邓**等6人到县委、县政府集体访,信访局要求由芒部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林业局配合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2.申诉,证明镇雄县芒部镇关口五星全体村民请求解决与芒部镇人民政府关口林区争议。

13.**有限公司材料入库单,证明镇**有限公司收到通达利精煤501.61吨,每吨单价480元。

14.过磅单,证明2014年6月29日,通达利关口洗煤厂发出了10车煤炭。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验报告,证明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8月8日对通达利关口洗煤厂取样化验,发热量分别为25689KJ/Kg*、24480KJ/Kg*。

16.2014年8月20日芒部库存煤盘点,证明云南**限公司对芒部关口洗煤厂存煤盘点,场地存煤1877.79吨。

17.外来煤样检测报告,证明2014年8月20日,云南**限公司对关口洗煤厂煤炭取样化验,发热量为5780大卡每公斤。

18欠条,证明因通达利洗煤厂由于被堵无法运煤,应补贴在洗煤厂内不能运煤的李*丙等8名司机人民币1600元。

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收息凭证,证明通达利洗煤厂罗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的利息计人民币27416.26元。

20.昭通**雄通达利分公司工资表,证明昭通市嘉瑞**达利分公司职工工资情况。

21情况说某某,证明镇**有限公司因与通达利关口洗煤厂业务往来,于2014年6月14日、8月8日两次对关口洗煤厂储存煤取样化验。

22.情况补充说某某,证明云南东**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受镇雄县发改局、镇雄县公安局委托,由化验室娄某某、朱*己到通达利洗煤厂取无烟煤进行相关指标化验,并出具外来煤样检测报告。

23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邓**、邓**的基本情况。

24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4年9月16日通知邓**、邓*甲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遂将二人抓获。

四、鉴定意见

镇雄**证中心关于昭通嘉瑞通商**司关口洗煤厂被阻造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昭通嘉瑞通商**司关口洗煤厂此次损失为人民币99472元。

五、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1.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时现场概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李**、孔某某辨认王**车胎坏后停放车辆的地点,没有阻挡着去以纳窝方向的公路。郑*戊对邓*甲开的车停放阻挡郑*戊运煤出关口洗煤厂的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邓*甲、林*甲对邓*甲将车停放在关口洗煤厂三岔路的地点的辨认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

1.邓明书的供述,证明2012年,芒部镇政府把我们关口村的五星、寨上的集体土地租给威信县的罗某某建洗煤厂。2013年4月,我们五星、寨上的村民就去关口林场上阻止洗煤厂施工,当天被抓些人去镇**制学校。之后,我们就集资上访,但没得到解决。2015年6月28日晚,我听人些说关口洗煤厂要发煤炭了,明天去堵洗煤厂,解决好我们土地的事才让关口洗煤厂发煤。第二天早上11点钟左右,我开起我的微型车到关口洗煤厂,我就伙同村民些把横幅拴在关口洗煤厂大门外面公路两旁的树上,这样吗进出洗煤厂拖煤炭的车子就无法通行了,之后,李*乙要我带头下跪赌咒发誓坚持堵路,村民些就按每10户人一班,值班堵路,不值班的人户就出钱请康**、陈**等人值班。当天下午,邓某甲拖起他的篷布到关口洗煤厂外面搭起帐篷供人们值班,并把他自己的发电机拖到挂起横幅那里照明,同年7月20日,我就上昆明去了,后边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2.邓*甲的供述,证明关口洗煤厂的土地是我们村民组的,我家曾这块地上种过洋芋。2013年,我阻挡关口洗煤厂被送去法制学校学习40多天。2015年6月底的一天,我开农用车拉了一车沙子去以纳窝,途经洗煤厂时,有一辆大货车的轮子坏掉,我无法通行,就把车停在路上,我离开一会儿,我们村的邓**等人到我停车的位置不准洗煤厂发煤。邓*戊拿了一块红布横幅来,邓*己、邓*庚就把那块红布横拉在通道上不准车辆通行,被堵在货场的货车有7、8辆,邓*乙、邓*丙叫我去芒部街上买一床篷布,邓*庚和李*戊之子就把篷布拿去在树林内搭建起来。邓**又来我家拉发电机到篷布那里,大家凑钱给赵**去买油发电。到了第二天我到篷布那里,大家说每10户人值一晚上的班,有些不愿意值班的就出钱请陈**、康*乙代他们值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邓**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邓**系组织指挥者,是首要分子,邓**系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邓**提出,我没有组织村民去堵关口通达利洗煤厂运煤的车辆,我们拉横幅布标是维权,要求芒部镇人民政府对通达利洗煤厂占用我们集体土地堆煤给个说法,村民到现场是为了看守我们的布标。我没有犯罪。

辩护人邓**提出,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取证,邓**主观上表现为维权,客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关口通达利洗煤厂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人民团体。公诉机关指控邓**犯罪的证据不足,要求对邓**作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邓**提出,我没有参加堵路,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早上,昭通嘉瑞**通达利分公司在芒部镇关口村的洗煤厂(关口洗煤厂)组织车辆欲将厂内2000余吨煤炭销售给镇雄**有限公司,被告人邓**见该洗煤厂发煤,便将其“120”农用车横停在路中间阻挡进出关口洗煤厂的货车。被告人邓**到现场后,以通达利洗煤厂占地属关口村五星组、寨上组集体所有为由,组织两村村民在洗煤厂进出公路中间拉布标堵路,搭建帐篷看守,并开会要求村民下跪发誓参与堵路,且制定值班表安排村民值班堵路。同年7月29日,村民将帐篷撤离。同年8月10日,通达利洗煤厂准备再次发煤时,又被村民阻止。致使关口洗煤厂在2015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10日期间无法生产、经营,导致洗煤厂内1800余吨未及时运出销售,煤炭堆积自然氧化,发热量降低,造成严重损失。经**认证中心鉴定,通达利关口洗煤厂此次损失人民币9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邓*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昭通嘉瑞通商**司关口洗煤厂无法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是组织、指挥者,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邓*甲系其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邓**、邓*甲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因被告人邓**以关口洗煤厂使用的土地系其村民组集体所有为由,聚众阻止洗煤厂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并给洗煤厂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特征,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的辩护人邓**提出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被告人邓**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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