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某某、李**、李*乙与被告杨某某、李*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李**、李*乙与被告杨某某、李*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思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任某某与丈夫李*于2014年10月27日共同购买了车牌为×××的起亚牌轿车一辆。原告任某某的丈夫李*于2015年8月15日因心肌梗塞去世,原告与被告之间因继承该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依法将该财产中属于任某某的部分析出,属于原告丈夫李*的遗产判决各继承人继承,由于原告任某某所有和继承的份额在该财产中占较大份额,故原告请求将价值为10万元的×××起亚牌判归原告任某某所有,原告丈夫李*的车辆遗产份额为50%,即5万元,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原告任某某折价补偿。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云L8Z23轿车的价值按10万元计算无异议,车辆判归原告任某某所有也无异议,但要求原告任某某分别给两个被告各2万元补偿。

被告李**未做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任某某身份证,原告李**、李*乙户口簿复印件,证明三原告基本信息;

证据2、原告丈夫李*死亡原因调查表、火化证,证明原告丈夫死亡的事实;

证据3、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原告与丈夫李*于2014年10月27日共同购买了车牌为×××的起亚牌轿车一辆,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4、原告结婚证,兴隆**委会证明,证明原告与丈夫李*生前生育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两个父母。

经质证,被告杨某某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提供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任某某与丈夫李*于2006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李*甲。2014年9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27日共同购买了车牌为×××的起亚牌轿车一辆,2015年8月16日生育一女李*乙,原告丈夫李*于2015年8月20日因心肌梗塞去世。杨某某为李*之母,李*丁为李*之父。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丈夫李**购买的×××的起亚牌轿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任某某丈夫李*去世后,原告丈夫的车辆遗产份额为50%,经庭审确认该车辆价值按10万元计算,故原告丈夫李*的遗产份额按5万元计算,李*的遗产份额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任某某、李**、李**、杨某某、李*丁五人继承,考虑到原告任某某所有和继承的份额在财产中占较大份额且实际占有该车辆,×××的起亚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任某某管理较为合理。任某某、李**、李**、杨某某、李*丁五人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因此综合全案,确定五个法定继承人各继承李*遗产的1/5,即每人继承1万元。原告李**、李**尚年幼,二人所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管理。被告杨某某、李*丁所继承的份额原告任某某折价补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车牌为×××的起亚牌轿车归原告任某某所有;

二、原告任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补偿被告杨某某、李某丁应继承的车辆遗产份额折价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