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诉被告李*、昆明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昆明福**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李*、昆明福**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