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706号吴某某与马某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4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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