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89号张**与楚雄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3339.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400.09元,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张**经济损失33339.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