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李**、张**申请执行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红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张*、李**、张**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判决,被执行人严**应向张*、李**、张**支付劳务费和停工损失费等合计377190元,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鉴定费57680元(注:诉讼保全费、鉴定费共合计122070元,其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严**长期在外,执行中,经多方查找、联系、未联系到。经查,严**仅有座落于昆明市盘龙区颐园小区颐园里36幢1单元202号住房一套,诉讼中已保全查封。此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协商,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执行。案件于2014年1月6日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2015年6月30日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3)红中法执字第290号)。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严**一次性支付给张*、李**、张**500000元,其余债权申请人自愿放弃;应缴纳的申请执行费8748.70元由严**交纳;对座落于昆明市盘龙区颐园小区颐园里36幢1单元202号(房产证号:200824310)住房一套予以解除查封。和解协议现己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红中法执恢字第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二、解除严**名下座落于昆明市盘龙区颐园小区颐园里36幢1单元202号(房产证号:200824310)住房的查封。

案件申请执行费8748.70元由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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