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诚泰财产**溪中心支公司与朱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诚泰财产**溪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澄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诚泰财产**溪中心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06767.90元;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朱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款7580元,剩余100405.90元及申请执行费1520元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2执51号诚泰财产**溪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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