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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11时41分,雷波**卖局接到举报称彭某某有违法销售外地卷烟的行为,15时17分,该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在彭某某经营场所内查获各类卷烟3257条,价值149002元,其中用于经营的各类卷烟1007条,价值59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11时41分,雷波**卖局接到举报称彭某某有违法销售外地卷烟的行为,15时17分,该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在彭某某经营场所内查获各类卷烟3257条,其中天下秀(金)2665条、天下秀(红天地)77条、玉溪(软)17条、云烟(紫)180条、云烟(软珍品)79条、红塔山(新势力)80条、红塔山(软经典)16条、红塔山(硬经典)28条、骄子(硬龙凤世纪朝)115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为真品,价值149002元。被查获的卷烟中有2070条天下秀(金)、50条云烟(紫)条系被告人为他人捎带,价值78670元,被告人未从中获利,云烟(紫)130条系被告人为儿子操办婚事自用,价值10790元,被告人用于出售的卷烟1007条,价值59542元。被告人彭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庭审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雷波县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移送物品清单、先行保存登记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件移送函、雷波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本案的接报、立案、侦查等情况。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3、雷波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四川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彭某某经营场所查获的卷烟均鉴定为真品,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4、雷波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格表、卷烟价格目录表,证实从彭某某经营场所查获卷烟的品名及单价。

5、雷波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雷波**证中心(2015)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彭某某经营场所查获的卷烟价值149002元,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本案被告人彭某某。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委托保管书,证实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涉案的卷烟予以扣押,现存放于雷波县烟草专卖局仓库。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查获现场基本情况。

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雷波**卖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经营场所于1985年12月4日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许可证已失效,其于2012年3月到雷波**卖局申请办证,雷波**卖局以公路不通、无法配送卷烟为由未予办理。

9、雷波**卖局证明、举报记录表、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5)265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情况说明,证实彭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举报他人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雷波**卖局将该案移送雷波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因该案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雷波县公安局未予立案。

10、情况说明,证实案卷材料中的花*甲、花*乙、花*丙系同一人。

11、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证实彭某某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名称及经营者。

12、证人陈*甲证言:彭某某是我妻子,我知道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情,被雷*县烟草局查封的香烟彭某某说过是帮别人订购以及自己儿子结婚要用的,一些是拿来零售的,帮人订烟没有赚钱,帮人订了大概12万元的烟,查封的香烟总价值149002元。以前我上雷*烟草局办过证,他们说路不通不给办。

13、证人花*乙证言:彭某某家一直在卖各种品牌的卷烟,2014年12月18日我请她帮忙定购370条“天下秀(金)”,她定购成多少钱一条我就给她多少钱一条,先给了13000元,说好多退少补,我们是邻居,她没有赚我的钱,购买香烟是准备我兄弟结婚用的,彭某某帮忙带回来的烟被烟草局收走了,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到。

14、证人胡某某证言:彭某某家卖香烟有20年了,2014年12月份我请她帮忙定购350条“天下秀”和50条“紫云”给我儿子结婚用,她定成多少钱一条就收我多少钱一条,我交了16000元给彭某某,说好多退少补,帮我带回来的烟被烟草局的收走了。我儿子结婚用了60条烟,女方家多用将近1倍。

15、证人王某某证言:彭某某家一直在卖香烟,2015年1月5日我在她门市上请她帮忙定购350条“天下秀(金)”给我父亲过寿用,她去定成多少钱一条就收我多少钱一条,没有赚我的钱,我先给了现金12000元,还要拿其他酒,说好多退少补。彭某某帮我带回来的烟被烟草局的收走了。

16、证人陈*乙证言:彭某某家一直在卖各种品牌的卷烟,2014年12月底我让彭某某帮我买300条“天下秀(金)”给我儿子结婚用,没有说价钱,说把烟拿回来了再算,支付了现金20000元,其中10000元是买水泥的,我们是邻居,她没有赚我的钱,烟刚买回来就被雷波县烟草局收走了。2015年2月24日(正月初六)彭某某在集镇上为他儿子结婚办了酒席。

17、证人地的某某证言:我不知道彭某某家是什么时候开始卖烟的,2015年1月10日,我在她家请她帮忙订购400条“天下秀(金)”给我儿子结婚用,说好她买成好多钱一条我就给她好多钱一条,支付了现金14000元。我没有在彭某某处取烟,听说烟被烟草局的收走了,平时邻居都叫我陈某丙。

18、证人马某某证言:彭某某家卖烟很多年了,2014年12月20日我到她门市上找她带300条“天下秀(金)”给我儿子结婚用,我付了10000元现金,她买成好多钱一条我就给她好多钱一条,没赚我的钱,我和巫某某是夫妻关系。我没有在彭某某处取烟,听说烟被烟草局的收走了,我儿子结婚用了255条烟。

19、证人缪某某证言:彭某某家小卖部在出售香烟,2015年2月份,正月初十左右,我在她门市上请她帮忙订购380条“天下秀”,因为我岳父病重,准备办丧事用。

20、被告人彭某某供述:我知道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是违法的,我们那里属于移民搬迁范围,公路还没有修通,烟草局说送烟不方便不予办证,但我们那里的人要买烟,我们就只有自己想办法买点来卖。2015年2月12日,雷*县烟草专卖局在我家查获的卷烟是我们那边几户人家结婚、办生日宴让我帮他们捎带的,小部分是我们拿来售卖的。其中,胡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交16000元让我帮忙买350条“天下秀(金)”、50条“紫云”给他儿子结婚用,花*甲于2014年12月18日交13000元让我帮忙订购370条“天下秀(金)”给他兄弟结婚用,陈*丙于2015年1月10日交14000元让我帮忙订购“天下秀(金)”400条给儿子结婚用,巫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交10000元订购“天下秀(金)”300条给他儿子结婚用,陈*乙于2014年12月30日交10000元订300条“天下秀(金)”用于办喜事,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交12000元订购“天下秀(金)”350条给老人办生日宴用。还有我儿子正月初六结婚用的烟,能用多少条我不清楚,剩下的准备拿来售卖。我儿子结婚用了5条印象云烟和150条紫云。香烟是从永善黄*、雷*买回来的,没有固定的地方买。帮别人订购烟是我收的定金,小卖部是我在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营的相关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虽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在接受调查期间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在司法机关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后才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结合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4月6日起计算);

二、非法经营的卷烟天下秀(金)595条、天下秀(红天地)77条、玉溪(软)17条、云烟(软珍品)79条、红塔山(新势力)80条、红塔山(软经典)16条、红塔山(硬经典)28条、骄子(硬龙凤世纪朝)115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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