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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么子鬼、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曲么子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曲么子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董**、曲么子鬼,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0月,被告人董**与“光头强”(在逃)共谋贩毒,由董**将毒品运到丽江进行贩卖。同月25日23时许,董**驾驶藏匿有毒品的云M×××××长安牌微型车途经大保高速公路沙坝路段时遇公安干警检查,当场从该车备胎内查获海洛因11块。同月27日15时许,在董**配合下,公安干警在丽江“惜梦酒店”停车场将接到毒品准备离开的曲么子鬼抓获,当场从其接到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重7715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曲么子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715克、三星牌黑色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信用社银行卡1张、人民币285000元、IPHONE牌银白色手机1部、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临时居民身份证1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董**服判,不上诉。辩护人提出,未到案的“光头强”是主犯,董**有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曲么子鬼上诉提出,不明知是毒品,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曲么子鬼虽然客观上从事了帮助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但主观上不明知包内藏有毒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0月,董**与“光头强”(在逃)共谋贩毒,由董**将毒品运到丽江贩卖。同月25日23时许,董**驾驶藏匿有毒品的长安牌微型车途经大保高速公路沙坝路段时遇到检查,公安干警当场从该车备胎内查获海洛因11块。同月27日15时许,在董**配合下,公安干警在丽江惜梦酒店停车场将接到毒品准备离开的曲**抓获,当场从其接到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重7715克的事实清楚。有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查获毒品海洛因,抓获董**、曲**的经过情况。大理白**人民法院(1994)大中刑初字第62号、云南**民法院(1994)云高刑二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民法院(2008)昆刑执字19513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1994年5月31日,董**犯走私毒品罪被大理白**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5年6月6日,被云南**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电话勘查记录、通话情况、手机勘验检查报告证实,董**的手机与“光头强”、曲**持有的183××××6668的手机通话情况;2014年8月至10月间,曲**持有的183××××6668手机与“光头强”及吉火么惹石有电话联系;10月初开始与董**有电话联系;“光头强”的手机自2014年8月一直与曲**、董**有频繁电话联系。2014年10月26日,董**跟境外“光头强”电话商谈,让打30万元毒资过来,“光头强”让董**将账号发给他,董**将指定账号发给“光头强”,后该账号共计转入285000元;曲**持有的手机号码183××××6668的短信记录,“有人拿了样品看还没有回复你再等下嘛”、“何**6228483961072768112”的短信。毒品定性检验报告、称量记录证实,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净重7715克。并有证人比车阿*、吉火么惹石、杨*、吉*、伟史拉曲、李**的证言在卷证实。借记卡明细查询、租车合同、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人员及车辆活动轨迹信息、丽**湾客栈出具的住宿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看守所被羁押人员体表检查登记表、人犯出所呈批表在卷印证。董**对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曲**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么子鬼、原审被告人董**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运至丽江市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董**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曲么子鬼,是重大立功行为,可从轻处罚。经查,上诉人曲么子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采纳。董**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支持。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曲么子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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